法官析案 土地承包非儿戏 提前腾退被驳回
案情实录:自2003年起,某水产养殖公司将自己承包的100亩土地交由高某经营。去年11月,水产公司打算将这片土地收回由自己经营。为此,水产公司两次书面函告高某,表示解除双方土地使用的口头合同,并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清场腾退工作。 高某未能如期腾出土地,水产公司便向法院起诉。 庭上高某辩称,当初双方口头约定承包期限到2013年底(这一期限与原告承包土地的期限一致)。原告的真实意图是要求提高承包费,现提出解除合同是不诚信行为,给予被告腾退的期限也不符合养殖规律,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审理结果:法院采纳了被告的相关抗辩理由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法官点评:本案原、被告间的转包关系已成为事实上的口头合同,双方对承包经营期限未作书面约定。但根据被告承包土地用于水产养殖的事实,结合农业承包经营中转包行为的一般做法,被告的抗辩理由与原告主张的当时将土地交由被告为暂时经营、未约定经营期限的理由相比,更符合常理。 鉴于农业养殖具有较长的生长周期,故《合同法》中有关不定期租赁的条款也不宜为本案所参照。即使可资参照,本案原告也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被告,但本案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清场腾退的时间不超过4个月,显然不在合理期限范围之内。故原告要求被告腾退土地的请求,尚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和理由支持,法院未予支持。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
诸灿祥 |